程颖 发表于 2023-1-10 08:46:07

唐代户籍制度的社会管理功能中,存在哪些问题?

作者:今史独唱



地区差异性大

唐代的户籍制度社会管理功能有很大的优越性,但是也有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很多,首先是我国古代的一些外在因素造成,比如经济因素,地理环境因素,除外在因素之外还有一些因素具体指:统治者的管理观念,决策者的学识等。
在当时,一系列的制度已经相当完善,但是碍于经济水平与统治者所获得的知识能力的阻碍,唐朝的社会管理部门在横向上联系并不是非常密切,在纵向上的管理也不是很细致。



唐朝的社会管理同时也符合“简约集权”这一特征,黄仁宇把唐朝相对比较完善的政府体系概括为“较为原始的组织”。
它的缺点是:“一般的中央命令严苛,但是在基层实施的时候往往与预想的有偏差,官府部门之间比较注重的是彼此之间的逻辑,实际执行所产生的效果却被疏忽,部分礼仪制度甚至可以代替法制,所以唐朝存在种种弊端。”



比如,唐朝在民间产生灾害时,即使是大唐盛世,亦然留有“虽令赈给,未能周赡,所在饥弊,特异寻常。”的现象,即虽然赈灾款项到达,但是还不能全面照顾到每个地方。
天宝年间,统治者下令免除百姓的部分赋税,但是在基层执行时却变了样,即户口色役使王錤又“征其辇运之费,广张钱数,又使市本郡轻货,百姓所输乃甚于不复除”。



虽然统治者做出了减轻税赋的举措,但是在实际中,老百姓的赋税并未减少。玄宗就提出地方存在的这一问题,“州县承敕,多不告示百姓,咸使闾巷间不知旨意。”
一些国外学者也对其提出见解,施坚雅就曾叙述:“中国古代统治者在政治政策施行的时候,在空间上有不同之处,政府政策是实施随着地区的改变而改变,所产生的成效也不同,从中央到基层递减,在灾害救济上面,繁荣的城市取得的效果最好,最需要救济的农村反而获得的最少。”



学者邓云特也叙述过:“古代中国面对自然灾害,实行的实际情况中,救济的范围太过狭窄,涉及的范围没有完全覆盖整个灾区,有时候地方官员在执行时徇私枉法,私自贪污,加上政治制度本身存在缺陷,所以并没有取得很大的效果。”
唐朝统治者虽然制定的律令比较完善,并且伴有严格的惩罚制度,但是仍然有一些地方官员铤而走险,有法不依。



唐朝的法律中虽然规定地方有灾害时需要向中央报备,但是一些官员由于缺乏责任感与使命感,并没有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如实上报,所以这一制度在一些地方并不发挥其作用。
综上所述,我认为,虽然唐朝的法律在当时已经相对比较成熟,但是由于地域辽阔,中央不可能触及到每个地方,对每个地方的情况作详细调查,而且当时交通不发达,信息传播封闭,所以即使部分官员贪赃枉法,中央也难以发现,这样对百姓来说并不公平,尤其是居住在农村的偏远地区。
赋税沉重




由于当时的知识水平有限,所以统治者难以遵循经济的发展规律,这样导致唐朝的物价水平快速增长,于是一些统治者采取多铸造钱币的方法解决这一问题,唐肃宗时期,户部侍郎“以国用未足,币重货轻”,重铸“乾元重宝”钱以一当十用,后更铸“重轮乾元”钱以一当五十。
这些新铸造的钱币与旧的钱币可以同时使用,并且当时铸造货币并不规范,这样导致民间偷偷制造假币,这样使得整个经济秩序混乱,“物价腾贵,饿迫死亡,枕籍道路”在经济市场混乱之时,统治者在同时期增加税收,农业、商业、手工业者赋税繁多。



贞元年间,国家用于军队的费用严重不足,官府于是想要从民间的商人借钱,例如户部侍郎赵赞判度支,向长安富商“行借钱令”,“搜督甚峻,民有不胜其冤自经者,家若被盗”,得八十万缗,又取僦柜纳质钱及粟麦粜于市者,导致长安工商业者为之罢市,这种行为对唐朝整个的经济发展都有阻碍作用。
唐朝增加赋税的另一个原因是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官员的职位增多。



唐朝继承了前人的社会管理机构,在中央设立了三省六部制作为唐朝社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唐统治者对三省六部进行改善,细化了他们之间的分工与合作。
在地方上,原先只是在中央实施坊制,随着国家的统治范围的扩大,这种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而相应就要花费更多的经费。



我认为,唐代法律的完善以及为了维护统一所增加的官员,都无疑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中央把这种负担通过征收赋税的形式施加给百姓,百姓的负担越来越重,这也为唐朝的灭亡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土地私有导致经营形态和经营方式发生显著变化

在中国古代,均田制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在其发展历程中,唐朝时期至关重要。



宋家钰在《唐代户籍上的田籍与均田制——唐代均田制的性质与施行问题研究》中指出,政府通过对百姓私田的合法性和土地转让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统治者对于百姓间土地的继承与转让都有严格的限制,这从侧面说明,百姓的土地私有权的自由性并不大,不是绝对的私有,而是有限制的私有。
王永兴在《论唐代均田制》中论述到,均田地不是对土地的重新分配,而仅仅是对土地实行简单的管理,这种管理主要指对土地买卖、转让的限制,检括等。



朱健在《从唐代敦煌户籍中的“自田”看均田制》中指出,通过对敦煌吐鲁番文书的认真研究,得出结论,“自田”是一种私人拥有的田地,导致这种私人拥有田出现的原因是政府承认了荒僻土地开垦的合法性。
宋家钰《有关唐朝均田制内容的几个问题》中,把唐朝的土地划分为两类,一种是“有籍田”,一种是“籍外田”,“有籍田”指的是经过政府的登记,“籍外田”指没有经过户籍登记,分为合法与不合法两类。



不合法的的“籍外田”指的是民户没有向官府报告或者没有经过合法手续多占的田地,合法的“籍外田”指一些地区承认百姓可以通过租借荒地来进行耕作,但是暂时没有登记入册。
综上所述,我认为唐代政府在均田制的基础下承认土地私有的,政府据地造籍,公田与私田有保障,以户籍为凭证,要是发生土地纠纷,会以户籍记载的事项为准,要是有些人想要把他人的田地据为己有,就以“盗贸卖”这一罪处罚。但是也有其严重弊端。



由于私田的存在,唐代不管是土地的生产经营形态还是经营方式都发生改变,小农经济很多都被迫破产,田庄租佃经济开始壮大,多数农民成为地主田地上的耕作者,这些农民不仅要交租,还要为庄主承担各种劳役、杂役。
这样不仅国家的税收减少,而且对于普通农民的生活更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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