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手发布 发表于 2018-9-23 14:44:50

宋代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水平真的高吗?

宋人生活水平及宋钱币值,是研究宋代社会经济的基础之一。有了这样一个认识和坐标,在从事其他经济史研究涉及资金、费用等问题时,就有了比较的基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与否,也会有直接具体的判断。对于这个问题,学界已有关注,这里在研究宋代物价基础上,具体从钱数角度对此再做探讨,考察主要用金钱衡量的宋人生活水平。

一、下层百姓每天的收入

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就是一个朝代的基本生活水平。他们一般每天有多少收入呢?

北宋后期,张耒提到洛阳西部山区山民的生活状况时,写诗道:“山民为生最易足,一身生计资山木。负薪人市得百钱,归守妻儿蒸斗粟。”大概是一天收入100文左右。四川嘉州渔民黄甲,自祖父以来,世代以捕鱼为业。南宋前期,“家于江上,每日与其妻子棹小舟,往来数里间,网罟所得,仅足以给食”。“极不过日得百钱。”每天一般不超过100文(铁钱)。南宋中期,三峡地区的长江渔民中,“老父家住逢家洲,无田可种渔为舟。春和夏炎网头坐,茫茫不觉秋冬过。卖鱼日不满百钱,妻儿三口穷相煎。朝飧已了夕不饱,空手归去芦湾眠”。每天的收入,最多也不过100文,全家尚吃不上饱饭。北宋中期的吕南公记载:“淮西达佣,传者逸其名氏。佣不习书,未尝知仁义礼乐之说,翳茨为居,与物无竞,力能以所工,曰致百钱,以给炊烹。或时得羡于常,则尽推赢易酒肉以归。”淮西这位以打零工养家的佣者,靠出卖劳动力,每天平均约可得钱100文,有时挣钱多于日常,便将多出的部分打酒买肉,与妻儿宴饮欢歌,十分潇洒。洪迈载,都昌县农妇吴氏丧夫无子,独自养活“老且病目”的婆婆,“为乡邻纺缉、漧濯、缝补、炊爨、扫除之役,日获数十百钱,悉以付姑”。一位勤劳的青年妇女在乡间打零工,每天可以挣钱数十文,多不过100文,以此来养活婆婆和自己。以上足见,100文及数十文是乡村下层百姓普遍的每天收入。不过一家一般不会只有一个人有工作挣钱的能力,所以一般会高于100文。

北宋时,沧州有妇人“幼年母病卧床,家无父兄,日卖果于市,得赢钱数十以养母”。在城镇卖水果的利润收入是每天数十文。庆元初,江东饶州市民鲁四公,开了一家小食品店,“煮猪、羊血为羹售人,以养妻子。日所得不能过二百钱,然安贫守分”。日均收入200文以下。南宋时,“吴中甲乙两细民同以鬻鳝为业,日赢三百钱”。吴中即平江府有专门靠卖活黄鳝为生者,每天可得300文,但过的仍是贫穷的生活。这是南宋时期城市的情况,每天收入最多不过300文,因为城市消费水平较高,所以与前者一样,都只能维持贫困的生活水平。史实表明,在城市开店铺者,不一定就不是穷人。我们还见到以下两例,可以进一步证明:元祐末,安丰县娼女曹三香得了“恶疾”,“拯疗不痊,贫甚,为客邸以自给。”一位“贫甚”的病妇,开了家旅店以自给。淳熙年间,福州城西居民游氏,“家素贫,仅能启小茶肆,食常不足,夫妻每相与愁叹”。这家小茶馆收入很少,养活不了一家人。

李昭玘曾指出:“贩妇贩夫,陆拾枣栗,水捉螺蠯,足皲指秃,暴露风雨,罄其力,不过一钧之举;计其价,仅足一日之食。”他的论断可以概括以上论述:一般而言,下层百姓每天辛勤劳动的收入,仅够一天的生活费用。淳熙年间,临海县令彭仲刚在谕俗文中也指出:“农工商贩之家,朝得百金,暮必尽用,博奕饮酒,以快一时,一有不继,立见饥冻。”一般也是每天收入100文。

二、居民每天生活费用

那么,一个人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费用是多少呢?

吃饭是生存的基本前提和基本消费。宋人与现代人不同,每天仅早晚两餐,官员士人概不例外。如政和六年(1116年),曾贵为宰相的张商英在荆南写给友人的一封信中提到:“老夫行年七十有四,日阅佛书四五卷,早晚食米一升,面五两,肉八两,鱼酒佐之,以此为常”。庆元年间的饶州寓士许某,“家四壁空空,二膳不足”。饶节、喻良能等人均曾提到:“百年七万二千饭”,都是按一日两餐计算的,说明是普遍的饮食习惯。

再具体到一天的粮食消费量,史料中有不同的记载。

有一天1升的。宋太宗时王禹偁言:“假使天下有万僧,日食米一升,岁用绢一匹,是至俭也”。富贵以后的范仲淹,在老家苏州创办义庄,以赡养族中的穷人,日常标准是:“人日食米一升,岁衣丝一匹。”南宋后期的婺州人王柏说道:“某虽无用于世,七十六年,吃了二百七八十石米,可谓古今之幸民。”平均每天1升左右。宋末方回说,东南地区的佃户“五口之家,人日食一升,一年食十八石”。如王禹偶所言,这都是“至俭”的穷人标准,未必能吃饱。

有一天1升多的。绍熙年间,朱熹在潭州岳麓书院时,“议别置额外学生十员,以处四方游学之士,依州学则例,日破米一升四合,钱六十文”。学生的标准是每天米1升4合。南宋末方回指出:“近世东南……人家常食百合斗,一餐人五合可也,多止两餐,日午别有点心。”一顿吃5合,一天两顿即1升,加上中午的点心,就是l升多了。

有一天2升的。春天调发挖河的民夫即“春夫”,历来“不给口食,古之制也”。宋太祖“恻其劳苦,特令一夫日给米二升,天下诸处役夫亦如之,迄今遂为永式”。一天2升是民夫的口粮。大中祥符年间,范仲淹在南京求学时,生活清苦:“日惟煮粟米二升,作粥一器,经宿遂凝,以刀为四块,早晚取二块,断虀十数茎,醋汁半盂,人少盐,暖而啖之。如此者三年。”这是每天食小米2升的实例。北宋后期,李復有诗云:“人负六斗兼蓑笠,米供两兵更自食。高卑日概给二升,六斗才可供十日。”这是随军运粮民夫的定量。两宋之际,南剑州顺昌县石溪村民李甲,40岁了还未娶妻,食宿于弟妇家。日常靠伐木烧炭出卖为生,“得钱则日籴二升米以自给,有余则贮留,以为雨雪不可出之用,此外未尝妄费。”这是自我定量。两宋之际的庄绰说:“健啖者一饭不过于二升”,是为大肚汉的饭量。南宋后期的严州人方逢辰有诗云:“清溪眇如斗大邑,万山壁立土硗瘠。……父母夫妻子妇孙,一奴一婢成九口。一口日啖米二升,茗醝酰酱菜与薪。共来日费二三斗,尚有输官七八分。”这户有雇工两人的人家,应属于小康水平,每人平均日食2升。吕颐浩也感叹道:“良田万顷,日食二升”。淳熙三年(1176年),有日本商船被大风吹到明州,“众皆不得食,行乞至临安府者复百余人。诏人日给钱五十文、米二升,俟其国舟至日遣归。”日食2升是朝廷抚恤外国难民的标准。南宋中期的赵汝愚说:“吾曹盛壮时,日食二升米饭,几不满欲。”青壮年男子,2升米还嫌吃不饱。法令规定:“流囚居作者,决讫日给每人米二升。”囚粮标准也是每天2升。

有一天2.5升的。绍兴初,在福建镇压范汝为造反的官兵,每人“日费米二升五合,钱一百。”绍兴末,官方计划从利州路向大散关边防“运五万人三月粮,人日食二升半,计运米十一万三千五百斛”。也是前线战士的口粮标准。宋孝宗时袁说友指出:“且今士卒日给,虽等杀不同,大率不过二升半米,与百金而已,此固从昔定数。”

士兵的口粮平均也是2.5升。士兵、体力劳动者或者壮汉,一般日食2升半。

有一天3升的。宋仁宗时,知苏州范仲淹言:“如丰穰之岁,春役万人,人食三升,一月而罢,用米九千石耳。”供应民夫的口粮是每天3升。熙宁五年(1072年),朝廷为前往五台山参拜的日本僧人成寻等8人提供路途盘缠,规定得非常具体:每天“每人各来(米)三胜(升),面壹斤叁两贰分,油壹两玖钱捌分,盐壹两贰分,醋叁合,炭壹斤壹拾贰两,柴漆斤。”是为朝廷招待外国僧人的标准。元丰七年(1084年)前,“保甲遇旬上,每人日支口食米三升、盐菜钱一十文”。值勤的保甲每天口粮3升,外加10文莱钱。这些显然是足够吃饱的标准。

对于低消费的广大人民群众而言,综合男女老幼,平均标准应以1.5升为宜。但仅有粮食是不行的,还必须煮成饭,还需要柴、菜、调料等生活必需品。宋末的两浙人方逢辰,在首诗中有笔账目:“父母夫妻子妇孙,一奴一婢成九口。一口日啖米二升,茗醛酰酱菜与薪。共来日费二三斗,尚有输官七八分。”照此计算,9口之家的日常消费,总共为2至3斗粮食,权且约以2.5斗计,那么除了1.8斗的口粮外,其余7升粮食的价钱为“茗醛酰酱菜与薪”,即副食与燃料的价钱,人均0.77升即7合7勺。也就是口粮的38.8%。由于粮价因地而异、因时不同,要综合考察基本生活费用,必须和钱一起综合衡量,或以钱为综合衡量单位。

官方的救济标准,可以视为生活费用的底线。熙宁二年(1069年)十一月,开封因大雪苦寒,不少贫穷市民被冻死,朝廷下诏救济:“令籍贫民不能自存者,日给钱二十。”元祐二年(1087年)范祖禹在开封时指出:“饥穷之人,日得十钱之资,升合之米,则不死矣。”熙宁二年的每天20文中,包括购买食品费用,元祐二年的10文,则是除了食品之外的其他必需费用。也即在当时的开封,维持生命的最低费用是每天20文。宣和二年(1120年),诏书要求安置贫民的居养院中,官方为居养人每天供应粳米或粟米1升和“钱十文省,十一月至正月加柴炭,五文省,小儿减半”。还有钱10文省,冬季十一月至正月每月外加柴炭钱5文省,小孩减半。南方地区差别不大。宋徽宗时,杨时载两浙杭州的居养院,官方对居养人的供应标准是:“人给米二升,钱二十。”每人每天给米2升,钱20文。

南宋绍兴十三年(1143年),朝廷规定,对那些无人供饭的囚犯,由官方拨钱供应:“临安日支钱二十文,外路十五文。”在临安府者每天支钱20文,外地者每天15文。临安府物价高,20文可以保证其饿不死,而在外地,15文就够了。绍兴三十二年,洪适言:“沿边已招纳降胡,若使之饥寒失所,则必怨望。如萧鹧巴一家余二十口,券钱最多,日不过千六百金,尚不给用,则其余可知。”招待投降的金国大将一家,官方每天的拨款是1贯600文,若以22人计,则人均72文,对于大将家庭来说,确实不够用。宋孝宗时,陈造与人讨论淮南救灾问题时,建议兴修水利,以工代赈:“一夫日与米五升,钱百五十。人食二升,用钱五十,其余劣可饱二三口,彼何患不乐从。一家二人从役,则六七口免涂殍矣。某亲见熟乡之募人焊田,食之而日与百钱,民奔趋之。”一位青壮男子,每天的基本消费是米2升、钱50文。南宋中后期,随着物价的上涨,生活费用提高。如宋宁宗时,湖州按朝廷指令每天造甲二副,“所用工匠,并是追逮,则非应募。其人在甲局,每日等差支钱,日二百,下至一百五十文,固不敢减克。然只能养其一身,而不能养其一家”。每天工资150文至200文,只可以供个人食用而不能养家。宋宁宗时朝廷赈灾:“朝旨人日给米二升,钱二十。”人均基本消费是米2升,钱20文。建康府于宝祐四年(1256年)所创建的安乐庐,是安置旅行中的军民客商的官办医疗救助机构,除了医药费外,“每病人一名,曰支白米一升,柴炭钱三百”。

三、住房面积

住房面积是居民生活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古代社会讲究身份等级,建筑尤其不能逾制。就宋代而言,等级的礼法规定主要体现在建筑规格、形制方面。宋代的“臣庶室屋制度”是:“私居,执政、亲王曰府,余官曰宅,庶民曰家……凡民庶家,不得施重拱、藻井及五色文采为饰,仍不得四铺飞檐。庶人舍屋,许五架,门一间两厦而已”。所谓不许平民住房超过“五架”,是指一个房间的规模而言,但并不能实行。如开庆年间的象山县,有谢元五租的一所房屋就是3间7架。甚至有“一个茅庵,三间七架,两畔更添两厦。”至于房间的多少,更没有限制。宋代社会比较开放,住房面积的大小,主要取决于财力大小和人口多少。

1.一般居民住房

首先了解农村居民的住房情况。

北宋前期,颍昌阳翟县杜五郎,“所居去县三十余里,唯有屋两间,其一间自居,一间其子居之。”这位有家小的隐士,住房仅两间。宋宁宗时,宗室赵汝鐩有《田家叹》诗云:“破屋三间结草扉,柴根煨火阉家围。此生能得几年活,薄命连遭两岁饥。肠久鸣雷惟淡粥,体虽起粟尚单衣。晚来稚子总欢喜,报道小姑挑菜归。”这户穷人有3间草屋。绍兴年间,两浙兰溪“有铁之工家,窭甚,视其庐,蓬茨穿漏,隘不踰五十弓,仅灶而床焉。”与妻儿3人,居住在如此简陋狭小的破屋中。宋孝宗隆兴元年(1163年),周必大回吉州省亲,见为其外祖父守坟的盛四七已去世,“惟一女在,破屋半间而已。”半间破屋,当属最低生存标准了。以上个案虽然典型,应是一般情况的代表,却不具统计意义。

再来看官方统一设置的民房标准。绍兴六年(1136年),朝廷在江淮州县组织流民建庄屯田,规定每5顷为1庄,每庄盖草屋15间,“每一家给两间”。其余5间用于存放粮食。乾道五年(1169年),楚州募民营田,“每一家用草屋二间,两牛用草屋一间”。每家给草房2间半。乾道八年(1172),朝廷在合肥等地组织屯田,“率户屋二间”。淳熙十年(1183年),朝廷在湖北募民耕佃荒地,“仍佃户每家官给草屋三间,内住屋二间,牛屋一间”。说明2间半到3间住房是一般农户的最低标准。大体上说,宋代底层农户的住房面积是3间左右。所谓“茅屋三间围短篱”,当是其住宅的基本状况。

城市普通居民住房面积,一般而言比农民狭小。

宋仁宗时,富弼在京东安置河北流民居住时,根据当地城乡居民拥有住房的实际情况,采取了按主户户等分摊的办法:

一,州县坊郭等人户,虽有房屋人,缘见是出赁与人户居住,难得空闲屋室。今逐等合那□房屋间数如后:第一等五间,第二等三间,第三等两间,第四等、五等一间。

一,乡村人户,甚有空闲房屋,易得小可屋。合逐等合那口间数如后:第一等七间,第二等五间,第三等三间,第四等、五等两间。右各请体认。

由此透露出的信息是:一,城市住房面积小于农村;二,户等越高的主户,房子越多;三,城市多房户皆出租,农村多空闲;四,按自家最少居住2间计,加上官方要求腾出的房间数,则城市第五等户最少有3间房,农村第五等户最少有4间房。这是京东路的情况,大概也可以代表北方地区的一般情况。

与此相比,南宋时期东南地区城镇居民的住房面积小一些,当与东南地区人口密集,多于北方有关。乾道时,温州曾两日内连续发生火灾,知州的灾情报告提供了有关数据:“烧过民居三百七十一家,茅、瓦屋相间约计六百二十余间”,每家约平均1.6间;“烧一十五家,计二十间,并系茅屋”,每家约平均1.3间;“烧过民居六百七十三家,茅、瓦屋相间约计一千一百七十余间”,每家约平均1.7间;“五十六家,计草屋一百四十二间”,每家约平均2.5间。“今两日所烧,共一千一百八十五家,茅、[瓦?]屋相间计一千九百五十余间,寺观四所。”每家约平均1.6间,可以认作是温州州城居民的户均住房面积。再看一例个案:居住在鄱阳城中的医生赵三郎中,“虽操术不高,亦颇自足。”庆元初,“有财产及居屋两间”。一位小康生活水平的医生,在州城中也不过只有两间住房。

2.官员士人住房

高官贵族的住房,多是深潭大宅,是普通百姓难以相比的。首先要考察的,是朝廷赐给官僚贵族的住宅面积。宋太祖平定后蜀前,即“诏有司于右掖门外,临汴水起大第五百间以待昶,供帐悉备”。孟昶被俘虏到开封后,即将这套500间的豪华住宅赐给他居住。宋仁宗朝初期,垂帘听政的皇太后赐给位至使相的张耆一座甲第,建筑面积达700间:“章献太后微时尝寓其家,耆事之甚谨。及太后预政,宠遇最厚,赐第尚书省西,凡七百楹。”这是假公济私的特例。熙宁七年(1074年),资政殿学士、吏部侍郎、亳州知州邵亢卒,因为他是宋神宗藩邸时的旧臣,皇帝予以优赠,并“即其乡造宅五十间赐之”。宋神宗曾打算给他的舅舅、护国军节度使、司徒兼中书令、太一宫使曹佾,在京城南“筑三百楹第”,被坚决谢绝了。绍圣元年(1094年),诏令户部以系官房屋100间,赐故嗣濮王宗晖本位居住。建炎三年(1129年),枢密郑某死,宋高宗“特赐田十顷,居室五十间,以抚其孤”。

再看朝廷借给死亡官员家属临时居住的房屋数量。朝廷规定:“文武官身亡,应借官舍者:曾任执政官,五十间;大中大夫以上,四十间;管军步军副都指挥使以上,三十间。”实际上也是这样执行的,如熙宁八年(1075),“诏任管军步军副都指挥使以上死,许借空闲官宅居止,毋过三十楹,服阕还官。”高级军官的家眷的临时住房是30间。绍兴七年(1137年),兵部尚书吕祉被敌人杀害后,朝廷借给其家属官屋40间居住;绍兴九年(1139年),四川宣抚使吴玠去世,朝廷借给其家属官屋50间居住。

从这些具体例子可以推知,宋代中高级官员、贵族的住房面积,一般大约在30间到lOO间之间,特殊者至700间。如果加上庭院、花园等,占地面积自然更大。绍熙年间有官员指出,“都城之民,安居惮徙。宗戚营缮浸广,每建一第,撤民居数百,咨怨者多”。一座大宅院,就是数百户平民住宅的面积。

自然情况下一般社会上层的住宅面积,更具代表性。宋仁宗朝后期,曾任宰相的杜衍退休在南京,“衍清介不殖私产,既退,寓南都凡十年,第室卑陋,才数十楹,居之裕如也”。居住面积虽达数十间,但对于一位退休宰相来说是不相称的。大观年间,著名文人李躊在许州长社定居,建造了30间规模的住宅,苏辙在专门为其作的诗中云:“我年七十无住宅,斤斧登登乱朝夕……不如君家得众力,咄嗟便了三十间。李君虽贫足图史,旋凿明窗安净几。”一位清贫的文人,也能建筑30间房产。退居在许州的苏辙,于当年也几乎罄尽积蓄,决意盖房:“平生未有三间屋,今岁初成百步廊”;“我老不自量,筑室盈百间。旧屋收半料,新材伐他山。盎中粟将尽,橐中金亦殚。”100余间的住宅,满足了他晚年最终的心愿,也耗尽了毕生钱财。毕仲游也在70岁时决意退休,经营归宿:“已令儿子于颍阳所在旧屋之外,增盖二十余间小屋,约三四月之间,复丐宫祠以归,庶得专一调养。”仅增建的房屋就有20多间,原有“旧屋”的数量,当不会少于此数。陆游有诗透露了自己的住房面积:“曩得京口俸,始卜湖边居。屋财十许间,岁久亦倍初。執花过百本,啸咏已有余。犹愧先楚公,终身无屋庐。”时年41岁的陆游,购置的住房显然是私产,靠着官俸由起初的10余间扩大到20余间或30间左右。与其父不置房产相比,陆游已感到惭愧了。他尚未扩建时的房屋情况,在其诗中也有描述:“敝庐虽陋甚,鄙性颇所宜。欹倾十许间,草覆实半之。”说明最初建造的10多间房屋中,一半还是草房。宋宁宗时期,萧穆林致仕后,“辞朝归薮,草屋八九间,方宅十余亩”。大概还不如陆游。南宋中期,金华县“因进纳补受官”的修职郎、县尉朱熙绩,“系极等上户,居屋三百余间”。规模庞大,显然是大财主的庄园,是其财大气粗的体现。绍定三年(1230年),宗室、曾任郎官、通判的婺源人赵汝盥,家住县城北边5里的汤郊,“结屋三间曰山堂,自为之记。其余为亭趾十余而已”。以上可见,除了原本家底丰厚的官员外,其余官员多是中年以后才经营永久住宅,而且既有此举,规模都比较可观,有10间左右的,但多在20间以上。

另一方面,艰难条件下或不治房产的官员士人,住房则与一般老百姓相差无几。绍圣四年(1097年),苏轼被贬海南昌化军后,地方官有意刁难,不准他租房,只好“买地筑室……为屋三间。人不堪其忧,公食芋饮水,著书以为乐”。居住3间房屋,是流放官员的最低限度。元符二年(1099年),苏辙被流放到广东循州,也遭到地方官的刁难,“虽僧庐、道室,法皆不许人。”便买了一套10间的民居:“裒橐中之余五十千,以易民居大小十间。”北宋后期,四川达州人乐君,以教学为生,“状极质野,而博学纯至。……家贫甚,不自经理。有一妻二儿,一跛婢。聚徒城西,草庐三间,以其二处诸生,而妻子居其一。”5口人共3间草房,实际上只住一间,另二间被用做教室了。北宋后期的蔡駜居士,只有住房3间:“结茅汝上只三间,种稻城西仅一廛。”陈傅良的叔祖温州人陈绎,宋孝宗时去世,“旧屋才三间,后二子合为数十间于其旁,奉潘氏夫人居中”。一家的房产是3间,后来的数十间是子女家族聚居。杨万里的父亲出身贫穷,一‘尝作小茅屋三间’而未有门扉,干元卿求一扉。元卿以绝句送至,云:‘三间茅屋独家村,风雨萧萧可断魂’。”也是草房3间。永嘉有位处士叫何傅,“所居墓林巷,城中最深僻处也。前二岁,余数过焉,草木稀疏而不荣,败屋才三间”。只有3间破房子。乾道年间,张孝祥给陈姓小官员赠诗云:“陈子居城东,茅屋三四间,下有五亩园,灌畦泐清湾。”这位官员的住房是三四间草屋。南宋后期,曾任权吏部侍郎的孙梦观,只有破屋数间:“其居败屋数间,布衣蔬食,而重名节云。”南宋后期,官至朝奉大夫的罗某,“止有田三数顷,老屋二间,仕五十年,未曾治第殖产。”有300多亩土地却只有房子2间,显然是不相称的,原因是在外游宦且不喜欢“治第”。这些事例说明,一般士人的住房多在3间左右,与普通百姓相同。

3.军人宿舍

宋代实行募兵制,军人一般都带家属,所以军人住房成为官方的一大问题。

营房一般是每人(即每家)1至2间。绍圣初,苏轼说广东惠州的驻军严重缺乏营房,一半士兵散居民间,另一半“皆两人住一间,颇不聊生”。可见正常条件下是1人1间。宋孝宗时,四川有官员“乞于本道选内郡精兵千人,集之成都,建营屋一千二百楹以居之。”1000人的营房是1200间,每人至少平均1间。南宋中期真德秀言:泉州某寨“元管军房一百二十九间……见存一百一十间,今欲添屯作二百人,尚欠寨屋九十间,合行添造。”标准是每人1间;某寨“以一百五十人为额……今见存军房一百五十间,浅隘太甚,火道又狭,军人自言家口稍多者,难以安存,春夏之交,多苦疾病。近日上户复为添造二十间,稍堪居止。其旧军房舍量行展拓,每三间并作二间,庶几地步稍宽。”每人平均1间多。咸淳年间,江西抚州驻军“今有一家三名者,可起屋两间,父子一家两名及一名者,却各照旧止起一间”。每人1至2间。对一户人家来说,居住面积确实小了些;但对于数目浩大的军队来说,已是相当不容易了。(文/程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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