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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同人作品《此间的少年》构成不正当竞争,金庸获赔18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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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手发布官方 手机认证 发表于 2018-8-16 18: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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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郭靖、黄蓉、乔峰等武侠人物成为作家杨治(笔名:江南)作品《此间的少年》中的大学生,为此,作家金庸以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今天,广州天河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杨治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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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该案被称为“同人作品国内第一案”。

  金庸起诉《此间的少年》作者

  金庸起诉称,小说《此间的少年》描写的人物名称均来源于其创作的《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作品,其中的人物间相互关系、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原告上述作品实质性相似。

  作者杨治未经原告许可,大量使用金庸作品的独创性元素创作小说《此间的少年》并出版发行,严重侵害了其著作权。此外,金庸作品拥有很高的知名度,杨治通过盗用原告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元素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获取巨额利润,妨碍了原告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对小说《此间的少年》存在的侵权情形未尽审查职责,应与杨治承担连带责任。广州购书中心销售侵权图书,也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被告方则认为,被控侵权作品中的绝大部分人物形象和人物关系,与原告作品即使在抽象的思想层面上也不近似,个别相似之处也只是停留在最抽象的基本人物特征和人物关系。被控侵权作品对于原告作品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故事情节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

  被告并不存在假借原告之名,误导消费者,进行“搭便车”的恶意。 小说的写作和出版行为使用了其他作品的元素,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被控侵权作品对于原告作品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元素的使用属于古往今来常见的创作手法和模式,被控侵权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并未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不违反商业道德。

  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州天河法院一审认为,《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基本没有提及、重述或以其他方式利用金庸作品的具体情节,是创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且存在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缺失,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关系及相应故事情节与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节所展开的具体内容和表达的意义并不相同。

  因此,《此间的少年》并未侵害金庸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金庸作品及作品元素凝结了其高度的智力劳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虽然杨治创作《此间的少年》时仅发表于网络供网友免费阅读,但在吸引更多网友的关注后即出版发行以获得版税等收益,其行为已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质,故杨治在图书出版、策划发行领域包括图书销量、市场份额、衍生品开发等方面与金庸均存在竞争关系,双方的行为应当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杨治的作品《此间的少年》借助金庸作品整体已经形成的市场号召力与吸引力提高新作的声誉,可以轻而易举地吸引到大量熟知金庸作品的读者,并通过北京联合、北京精典的出版发行行为获得经济利益,客观上增强了自己的竞争优势,同时挤占了金庸使用其作品元素发展新作品的市场空间,夺取了本该由金庸所享有的商业利益。

  北京联合、北京精典理应知晓《此间的少年》并未经金庸许可,若再次出版发行将进一步损害其的合法权益,且在收到《律师函》要求停止出版、发行后仍未予以停止,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治及其余各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由杨治赔偿原告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被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就其中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之后,原被告均未明确是否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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