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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 网络文学作者签约时该注意哪些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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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盛实名认证 手机认证 官方 发表于 2016-9-29 10:2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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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网络文学的快速发展,文学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方式都在不断演变。由于创作、传播方式上的差异,导致一些网络作者在签约时常常对法律规定把握得不够准确,从而损及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将几个比较常见的问题提供给大家,仅供参考。
    签订委托创作合同对网络文学作者有利
    网络创作区别于传统创作的一个明显的特点,是作者在网上连续创作。一部分一部分地完成,再一部分一部分地发表,当然有的时候创作和发表也会是同时完成的。这个特点决定了作者和网络平台签订的大多是委托创作合同。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没有事先约定的,著作权应当归作者所有。根据这个规定,作者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有两种选择:
    选择一:作者应当首先坚持签订委托创作合同,而不是直接签订作品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因为从理论上讲,《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许可使用和转让,应当是指已经完成创作的作品,而不是作者头脑里的创作思想或规划。没有完成的作品是不能进行许可使用和转让的。一般情况下,签订委托创作合同对作者有利,如果直接签订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在产生版权纠纷时,会引发一些对作者不利的法律后果。
    选择二:如果作者愿意在作品完成后将著作权转让给对方,可以在委托创作合同中予以明确。如果作者不愿意转让著作权,只希望在作品完成后授权对方使用,那么最有利的方式是另行签订授权使用合同。有些作者在委托创作合同中明确规定“授权使用方式另行约定”的做法就很聪明。
    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怎样区分
    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是《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作者的法定权利。作者在签订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时,应先学习一下《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十四和二十五条的规定,使用国家版权局统一制定的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规范文本,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注意许可使用或转让的权利种类。依据约定优先原则,《著作权法》规定的大多数权项如复制、发行、改编、摄制等,都可以进行细分授权。这些都是作者可以依法控制的权利,不要轻言放弃,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第二,注意许可使用权利产生的衍生权利和邻接权利。如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并拍成电影,电影可以再改编成连环画或游戏,或变成其他的视听产品等。这些衍生和邻接权中都包含着原作者的权益。
    许可使用包括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两种。在授权专有使用后,作者不能再把同样的权利授予第三人使用。作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
    弄清作者人身权利是怎么回事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人身权利有4种,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所谓的人身权利,是指与作者人身和人格不可分割的权利,因此是一种不能转让的权利。作者能够许可或转让的权利仅限于财产权利。
    在著作权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中出现许可使用或转让、限制作者人身权利的规定是违法和无效的。作者首先应当依法捍卫自己的人身权利。在现实生活中,这主要是指署名权和修改权。
    署名权,包括真名和笔名。是作者的一项不可剥夺的人身权利。从表面上看,署名权只是一个署名问题,但署名权本质上是作者创作成果的标志。只有创作出了作品,才有署名权的问题,没有作品就无所谓署名权。剥夺或限制作者的署名权,实际上是限制作者的创作自由。
    修改权也是一项不能转让的人身权利。作者对已经转让的作品,仍然有权进行修改,并发表修改的版本。同时,即便作者在同一类题材基础上再创作,甚至使用了相同的人物名称和形象,但形成了新的作品,这也是不为《著作权法》所禁止的。例如金庸和古龙的作品,再创作的情形很多,并没有人提出过异议,因为这是文学作品创作的一个规律。可见,署名权和修改权都是创作权,和劳动权、工作权一样,是公民享有一项宪法权利。民事合同如果禁止公民以自己的名义去工作,去创作,这不仅违反《著作权法》《合同法》,同时也是违宪行为。
    理解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的性质
    目前,在一些网络创作合同中出现了“专属作者”概念。这不是我国《著作权法》里的概念。但在国外版权法中有法人作品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中有职务作品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务作品,是指作者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一般来说作者和所在组织有劳动雇佣关系。具体情况可分为两类: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但组织方在作品完成后有两年的优先使用权。特殊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可以归作者所在组织所有,但依据约定优先原则,也可以由作者享有。从定义上看,特殊职务作品相当于国外的法人作品。西方大公司如迪斯尼、苹果、谷歌等的作品大都是法人作品。公司给予作者优厚的待遇和报酬,作者利用公司的资源去创作,由公司承担投资风险,成果当然应该由公司享有。
    在这里提醒注意三个问题:
    问题一:在法律合同中应当使用法言法语。不要使用不规范的“自定义”语言。这种“自定义”语言是违法的,可能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问题二:法人或其他组织雇用作者为自己创作有两种最合适的方式:一是签订委托创作合同,依法明确权利、义务;二是同作者签订劳动雇佣合同。让作者为自己工作。再通过合同约定把作品变成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
    问题三:“专属作者”这个概念会让人感觉到一种人身依附关系。即使在通过合同约定形成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的情况下,作者也不应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专属作者”。作者不应该签署这样的合同。
    另外,作者的法律和道德素质也需要加强。笔者建议,首先,作者应该学习和掌握一些法律常识,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质,签合同时要谨慎、负责,尤其要避免签订明显违法的合同。其次,作者应当诚实守信,恪守约定。法律合同一旦签订,就应当勇于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最后,作者要坚守道德底线,知恩图报,不要急功近利,见异思迁。
    (作者为首都版权产业联盟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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