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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判赔500万,《三体》版权纠纷为何引发天价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牛大控制    时间: 2022-9-15 09:39
标题: 判赔500万,《三体》版权纠纷为何引发天价赔偿?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布了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相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二审判决文书。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判决荔支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517万余元,并就著作权侵权事件在其官网首页刊登15日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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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维权:荔枝APP未经授权,上线《三体》有声小说

据判决文书显示,腾讯公司与小说《三体》的作者刘慈欣,签订了《独家合作协议》并获得《授权书》。
授权书约定,授权性质为独占性授权,即授权方在授权期限内仅允许被授权方将授权作品录制成音频。他人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以直播、录播等方式传播《三体》音频,均属侵权行为。
经查,在荔支公司所运营的“荔枝APP”中存在大量三体有声小说内容,同时平台向用户提供在线收听、播放、缓存下载等服务。
腾讯公司称,此举严重使公司旗下“企鹅FM”应用的客户大规模流失,严重侵害了自身对《三体》作品享有的独占性权利。
                                                                                        展开全文                                                                            腾讯公司另称,自2019年4月1日起即向荔支公司发送侵权通知及作者本人出具的《授权书》,一同附上的还有侵权音频的列表。此后,又多次通过邮件向荔支公司发送侵权通知,但相关平台仍未下架侵权作品,持续提供《三体》音频内容。
据此,腾讯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请荔支公司:
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支付维权费用17万余元;在官网首页刊登15日声明消除影响;承担案件受理费4.8万元。
二审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定荔支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支持了腾讯公司的大部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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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支辩称:涉诉节目系用户自行上传,平台无过错

据了解,荔枝APP采用用户生产内容模式(UGC模式)运营,音频内容主要来自用户自行创作上传,公司的主营方向是培养主播并为其提供传播平台。
一审中,荔支公司辩称:涉诉节目系用户自行上传,平台与上传者没有主观意思联络,不具有明知或者应知的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
荔枝公司认为,作为提供信息储存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公司对平台传播的内容是否侵权一般不负有事先进行主动审查、监控的义务。同时,平台开通了维权投诉渠道,在收到侵权通知后会及时作出处理。
另外,荔枝公司主张,腾讯公司虽多次发送侵权通知函,但未提供作品内容及作者署名等权属证明,权利链条不完整。且腾讯公司提供的音频链接,均未以“三体”直接命名,基于其技术能力限制,无法精准识别与涉案作品有关的音频。
二审中,荔枝公司表示,即使存在侵权行为,由于自身主观过错性不高且涉案收益仅数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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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针对荔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作出回应:
首先,《三体》作为我国知名度最高的科幻小说,荔支公司应当知道其版权有巨大商业价值,权利人不可能授权他人免费使用该作品。
其次,荔枝平台涉诉音频的标题中包含“三体”“刘慈欣”等字样,荔支公司应当能够识别出此类音频构成侵权。
再次,大量涉诉作品由荔枝平台独家内容主播、优秀主播上传,在平台排名靠前。对于度假主播等有影响力的主播,荔支公司对其播出内容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最后,腾讯公司通过邮件向荔支公司发送侵权通知并提供了刘慈欣出具的授权书及侵权音频列表,构成有效通知。此后,腾讯公司又多次向荔支公司发送侵权通知。但荔枝平台仍有大量侵权音频,包括一些有影响的主播均持续在荔枝平台提供《三体》音频。
综上,荔支公司明知或者应知其平台主播传播侵权音频,其未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赔偿金额,二审法院认为,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高、侵权规模大且持续时间长、荔支公司主观过错明显等因素,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
针对此案,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与娱乐法律师刘凯向“法度law”发表了看法:

刘凯律师认为,荔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和互联网直播服务,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其侵权。但是,荔枝公司如果明知或应知其主播在平台传播侵权音频,未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或者平台采取的措施与其具备的能力不相对应,则可能构成帮助侵权。
特别是荔支公司从平台主播提供的侵权音频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因此,法院判决荔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法院超出法定限额判决荔支公司赔偿腾讯公司500万元是否适当?
刘凯律师认为,法律虽赋予了法官在法定额范围内进行酌定的权力,但该定额不能随意突破。
由于本案涉及的侵权行为是发生于2020年,应当适用201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此时的《著作权法》第49条,对赔偿数额的确定规则进行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首先应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若损失难以计算,则可按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若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都不能确定,则可酌定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且在适用这三种侵权赔偿计算方式时,是有先后顺序的,即权利人损失第一,侵权人获利第二,法定赔偿第三,且仅在前一种方式无法计算或计算不合理的情况下,才顺延适用下一方式。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中规定了,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才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
而在本案中,二审法院查明且认定了荔支公司与网络主播的分成获利有限,但又认为《三体》音频会给荔支公司带来流量,提高荔支公司的商业估值,也可带来更多广告的收益,不能仅以荔支公司与主播的分成认定荔支公司的侵权获益。
因此,在有证据证明侵权获利有限的情况下,超出法定限额判决荔支公司赔偿腾讯公司500万元,我个人觉得是欠妥的。
来源:法度LAW
编辑:梵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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