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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 “公版书”可以随意出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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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手发布官方 手机认证 发表于 2023-3-15 15:4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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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埃德加·斯诺、梁思成等名家作品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版”;很多出版单位多年付出和辛苦经营打造的经典版本成为读者心目中的文化符号,形成了一定的品牌,构成了出版社的无形资产,给出版单位带来了诸多利益。“公版”图书是不是谁都可以出版?对“公版”图书翻译、出版、整理、演绎、改编、传播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如何保护合法权益?

《红星照耀中国》

斯诺人身权永远受保护

《红星照耀中国(又译“西行漫记”)》是美国著名新闻记者埃德加·斯诺(1905~1972)的代表作。该书自1938年以复社名义、《西行漫记》书名出版(胡愈之等译)即大受欢迎。

1978年,人民出版社副牌三联书店出版董乐山译本《西行漫记》,两年发行165万册,影响巨大。2017年,教育部统编八年级(上册)语文教科书名著导读部分选入该书片段,作为纪实作品的阅读范例推荐阅读,推动该书进一步热销。

目前,图书市场上有人民文学出版社的董乐山译本、人民教育出版社的胡愈之等人译本、人民东方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的董乐山译本、长江文艺出版社的王涛译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中英文对照本(王涛译)等多个版本。2020年4月,该书被列入《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中小学生阅读指导目录(2020年版)》初中段,再度热销。人文社的《红星照耀中国》版本影响最大,迄今发行量已近1500万册,也成为该书盗版、侵权的最大受害者。

1972年2月15日,埃德加·斯诺身患癌症在瑞士去世。按照我国199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著作权法》,1992年加入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外国作品在我国的版权(发表权和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埃德加·斯诺作品自今年1月1日起成为“公版”,任何机构均无需获得斯诺基金会、斯诺后人的授权和付酬,即可出版、改编、演绎、传播。

按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23条规定,发表权的保护期和作品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主管部门保护。

因此,“公版”作品不受保护的仅仅是发表权和13项财产权,也就是不需要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的许可和付酬,但是署名权等3项人身权永远受保护,不得不署名、变更署名,不得擅自对作品进行修改、歪曲或篡改。

在图书市场上,有些外国经典文学作品和儿童文学中译本经常出现没有为外国作者、甚至中文译者署名的情况。按照《著作权法》第52条的规定,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害人身权往往还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裁判标准》(2020年)第1.25条的规定,侵害著作人身权情节严重,且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原告所受精神损害的,应当判令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低于5000元,不高于10万元。

《四世同堂》《傅雷家书》《红岩》

我国“公版”图书出版也有讲究

老舍和傅雷都于1966年去世,自2017年起,二人作品成为“公版”。

1948年,老舍在美国完成长篇小说《四世同堂》的第三部分《饥荒》。1950年,上海《文学》杂志连载《饥荒》至第87章(全书100章)时,标注全文连载结束,最后13章未予登载,这最后13章原稿在“文革”中被毁。20世纪80年代,老舍家人发现《四世同堂》英译本缩写本包括遗失的后13章,后来国内出版机构组织由英文译本回译,出版了《四世同堂》完整版。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自2017年开始,在我国出版《四世同堂》完整版,只有后13章需要英文译者艾达·普鲁伊特和中文回译译者的授权。

《傅雷家书》的情况比较复杂。市面上不同版本,内容不尽相同,署名各式各样。在傅雷次子傅敏和获得其转让版权的安徽某图书公司提起的“傅雷家书”几十起版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出版方被诉侵权的主要类型有:出版方误以为,楼适夷的代序、傅敏和傅聪书信和书信中文译文,与傅雷作品一起进入了“公有”领域,但实际都还在版权保护期内,受《著作权法》保护;署名不当,如收入了傅雷夫妇家信、傅聪家信,而署名“作者:傅雷”或“傅雷 著”,侵犯了傅雷夫妇、傅聪的署名权。原告主张《傅雷家书》构成汇编作品,著作权人是傅敏,选编出版任何内容都被认定侵犯傅敏对汇编作品享有的完整著作权,尤其是修改权。这也是法院判决多数案件胜诉的主要理由。原告主张“傅雷家书”已经成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只要出版社出书使用,就被认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而要求经济赔偿。

尽管傅敏和安徽某图书公司在之前多个诉讼中胜诉,但是,多位专家对其主张持否定态度:傅敏选编的《傅雷家书》按照年代顺序编排是最常见的传统方法,没有体现智力创造性,并不具有独创性,因此并不构成汇编作品,傅敏对其也就不享有著作权,被诉出版单位的出版行为不侵权。另外,其他出版单位对“傅雷家书”中书信的删节和取舍,并未修改具体内容,因此,也不涉及侵犯修改权。

2020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傅敏和安徽某图书公司诉应急管理出版社侵权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终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图书的删节,并未对选取的家信内容作出任何变更或文字、用语的修正,对傅雷家信片段进行汇编,属于合理行使汇编权,并未侵犯傅雷作品的修改权。“傅雷家书”作为图书名称虽然具有一定影响力,在图书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但“傅雷家书”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性,是对傅雷家信类作品命名的限制性表达,其本身不具有识别图书商品来源的作用,并未通过使用达到将这一图书名称指向汇编者傅敏的程度。因此,“傅雷家书”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傅雷家书”汇编者对书名的不当垄断,必将阻碍进入公有领域作品的使用与传播。“傅雷家书”不能成为某一市场主体享有权利的特有名称,被告使用“傅雷家书”是对该作品内容客观表述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撤销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修改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决,仅仅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被告侵害代序和中文书信译文著作权的判决。这个终审判决对“公版”作品的汇编出版和“公版”作品标题的使用,具有“里程碑”意义,廓清了多年来出版界遭遇的诸多困惑与法律边界。

出版“傅雷家书”如何署名,应当根据所选的内容而定。收入楼适夷的代序《读家书,想傅雷》,以及金圣华翻译的傅雷夫妇给儿子、儿媳的英法文信的译文,应取得傅敏授权并付酬,并在相应之处为楼适夷、金圣华署名,因为傅雷家族取得了这些作品的著作权。

《红岩》是罗广斌(1924~1967)和杨益言(1925~2017)的合作作品。自2003年开始,教育部曾将《红岩》等革命文学经典名作列入中小学语文课标和新课标课外必读书目。按照《著作权法》第2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虽然罗广斌已经去世50多年了,但是另一位合作作者杨益言刚去世5年,因此,《红岩》还在版权保护期内,出版传播只需要获得杨益言合法继承人的许可并付酬即可,杨益言的合法继承人应当将版权费的合理份额转付给罗广斌后人,罗广斌后人主动放弃的不在此限。

“二十四史”、《清史稿》

对“公版”内容的整理汇编受保护

多年前,中华书局曾起诉其他单位出版“二十四史”和《清史稿》胜诉。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和第16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上述案例涉案古籍属于“公版”,中华书局对古籍的校点、注释、标引、校勘、整理等虽未产生新的作品,但属于独创性智力劳动,于是获得法院支持。

另外,如果对不构成作品或达不到出版要求的“公版”内容进行注释、整理,产生了新的作品,对“公版”图书的选择、编排具有独创性,构成汇编作品,整理者、汇编者都依法享有著作权,其作品受法律保护,出版、传播、演绎应当获得其授权并支付报酬。

《绿山墙的安妮》《爱的教育》《月亮和六便士》

对“公版”图书译本的剽窃、“洗版”属侵权

《绿山墙的安妮》是加拿大女作家露西·莫德·蒙哥马利(1874~1942)1904年创作的长篇小说,该作家全部作品自1993年起在我国进入公有领域。

著名翻译家、“哈利·波特”系列图书译者之一马爱农翻译的《绿山墙的安妮》中文译本系中国大陆首个译本。此前,某社出版署名周黎的译本剽窃马爱农译本内容高达97%,马爱农起诉被告侵害其译本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和发行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未审核稿件来源、稿件抄袭内容和译者身份,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应当为此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为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在报纸上刊登致歉函,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合理费用5000元,但未支持马爱农申请改判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资深翻译家李景端曾组织文洁若等百名翻译家联名声援。当然,法院对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和方法、认为公开赔礼道歉亦能对原告起到抚慰精神伤害的作用都是值得商榷的。

《爱的教育》是意大利作家亚米契斯(1846~1908)创作的长篇日记体小说,1959年,在我国就成“公版”了。目前,国内较受欢迎的译本有夏丏尊(1886~1946)译本和王干卿译本。夏丏尊1946年去世,1997年其作品成为“公版”。《爱的教育》自2001年列入教育部指定“中小学语文新课标课外阅读书目”以来,多家出版社竞相出版,图书热销。

王干卿翻译的《爱的教育》长期遭受侵权之困。自2003年起,他与多家出版单位对簿公堂,打了40多场官司,均和解或胜诉,对王干卿版《爱的教育》的侵权形式多种多样:不打招呼,不付稿酬,擅自出版;擅自改写、篡改;直接照搬、抄袭剽窃,改头换面,署他人姓名;擅自出版注音版插图版;电商平台销售价格超低的疑似“盗版书”;有的侵权版本还被冠以名家主编或推荐……大多数侵权情况属于出版单位与书商合作,出版单位、书商互相推诿,有的诉讼耗时两三年才结案,判赔标准也不高。

2020年8月,某地方出版单位被媒体爆出“洗版”事件。该社出版的畅销全球的近百本外国文学名著(多数已“公版”)均署名“麦芒”、“羊清露”、“杨风帆”翻译。三位“翻译大师”每人分别包揽“翻译”了几十种英语、俄语、法语名著,还有署名“荷月影”的译者包揽了多部日语名著。一些大型超市经常销售几十种外国文学名著、外国儿童文学名著只署名一两个人“主编”“编译”,均无外国原著作者署名,甚至没有译者署名。英国小说家、剧作家威廉·萨默塞特·毛姆(1874~1965)的作品2016年在我国即成“公版”。著名翻译家傅惟慈的家人曾反映,有多个出版社出版的毛姆《月亮和六便士》抄袭了傅惟慈译本。

这种对他人智力劳动成果的直接剽窃、“洗版”行为,单靠译者只身维权,调查取证困难,维权周期长、效果甚微。这种行为不但侵害中文译者版权,扰乱出版市场秩序,败坏社会风气,译文内容质量也令人担忧,会损害读者的文化权益。译者或继承人通过诉讼维权时既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要求公开赔礼道歉,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停止侵权,下架、召回销毁侵权图书,不再出版发行侵权图书,同时由于这种侵权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可以要求版权主管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而销售侵权盗版书的电商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平台也应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

“福尔摩斯探案全集”

在我国早已成“公版书”

近日,国内媒体援引美国媒体报道称,从2023年起,1927年出版的英国推理小说作家柯南·道尔的福尔摩斯探案全部作品版权保护到期,进入公版领域。美国驻华大使馆也发布了相关消息。

这些中文信息给人的感觉是,“福尔摩斯探案全集”今年在全世界才成为“公版”。熟悉版权和国际版权公约的人应该清楚,媒体报道和美国使馆信息仅仅是说明“福尔摩斯探案全集”在美国刚刚“公版”,而不是在中国。

截止到1980年12月31日,阿瑟·柯南·道尔(1859年~1930年)去世满50年,自1981年起,其作品版权在我国就成为“公版”了。目前,市场上有群众出版社、译林出版社等几十个不同译者翻译的版本。

尽管美国版权法规定,作品的版权期限为作者终生及逝世后70年,雇佣作品的版权期限为作品首次发表后95年,同时对版权保护期还有其他的规定。但是,按照我国《著作权法》,我国加入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在我国,著作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第50年的12月31日。从第51年的1月1日起,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版”作品。因此,在1972年去世的作者,到2022年12月31日,已经满50年,自2023年1月1日起,其作品就成为“公版”。

“公版”作品不受保护的仅仅是发表权和财产权(即经济权利),也就是不需要作者或其他权利人的许可和无需向其付酬,但是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即精神权利)永远受保护。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权主张权利,进行保护。对作者人身权构成侵犯的,侵权人不仅需要公开赔礼道歉、停止侵权,也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

据了解,我国最早出版福尔摩斯探案全部作品的是公安部直属的群众出版社,群众版“福尔摩斯探案全集”由10位译者翻译,目前多位译者已经去世,但是译者版权都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群众社前几年已经分别与译者和译者继承人续签了图书出版合同。

“公版”图书版式设计和独特的装帧设计受保护

很多出版单位经过多年付出和辛苦经营,将国内外一些作品打造成图书市场上读者公认的经典版本。但是,这些版本一旦进入“公有领域”,任何出版单位都可以出版这些作品。原来出版单位还能从出版传播“公版”作品获益吗?

有出版单位认为应该对所出版的图书享有编辑权,这仅仅是一种设想或学术研究,没有法律依据。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出版单位对图书还享有版式设计权、装帧设计、汇编权以及制作成数据库等权利,也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获得保护。

版式设计权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版单位、期刊出版单位的法定权利,又称邻接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当其他出版单位擅自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版式设计的时候,原出版单位需要证明自己的版式设计具有独创性,并且经过专业比对,进而寻求邻接权保护。

图书的装帧设计也是读者关注的一大因素。现行《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装帧设计,装帧设计不属于版式设计权范畴,但能够构成美术作品的,应该按照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如果“公版”作品因为畅销而获得很高知名度,装帧设计还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将具有一定影响的图书名称、系列图书名称+图形依法注册成商标,进而通过《商标法》寻求保护,也是出版单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思路。但是时常有出版单位将业界出版使用多年可能构成通用名称的图书名称(连同logo)注册为商标,并进行维权,引发业界对其影响优秀文化资源传播的质疑声音。

出版单位还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对“公版”图书内容进行重新选择、编排、开发、设计,如果体现了出版单位的智力创造,具有独创性,则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进而获得版权保护。另外,德国、英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很多国家对进入公有领域的特定版本立法设定邻接权予以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并无此规定。但这个保护思路值得出版界在 下一次《著作权法》修改时予以研究。

另外,出版单位将“公版”作品或根本不受保护的材料等做成数据库,如果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的,会享有著作权,进而受到保护。因此,即使对数据库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也并不是所有的数据库都受保护。

出版传媒机构出版传播“公版”作品,除了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外,还应该遵守《出版管理条例》等新闻出版管理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属于《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内的重大选题,出版传媒机构应当在出版之前依照该办法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

总之,对于“公版”作品的任何使用、编辑、出版、改编、演绎、传播,都应该遵守我国的政策和法律,遵守公序良俗,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样,“公版”作品才能拥有市场,传播久远。

● 延 伸

书名有版权吗?

不论作品是否成为“公版”,如果书名备受读者喜爱,如埃德加·斯诺的《红星照耀中国》(《西行漫记》)、米兰·昆德拉的《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玛格丽特·米切尔的《飘》(《乱世佳人》),首次出版单位是否享有著作权,进而可以依法禁止他人在出版物中使用?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书名不具备作品的构成要件,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保护,也要充分考虑,书名能否被法院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这个举证证明有很大难度,因为还涉及到文化传播问题。各地法院对此判决结果不尽相同。

至于有的出版单位想把书名注册成商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书名往往作为通用名称,是无法注册成商标的。但是书名连同相关图案或Logo、书法字体等,作为整体是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

来源:中国出版传媒商报 | 张洪波(作者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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